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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弘忠信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日弘忠信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261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以4261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326159元为基数;以上均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日弘忠信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92元,减半收取3846元,财产保全费2651元,合计6497元,由被告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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