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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盐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24民初170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秀,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盐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利群。

第三人: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原告***与被告贵州盐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罗雪松

人民陪审员杨元芳

人民陪审员徐天财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颖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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