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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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盐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24民初170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秀,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盐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利群。 第三人: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原告***与被告贵州盐泉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罗雪松 人民陪审员杨元芳 人民陪审员徐天财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颖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