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益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林强诚贸易有限公司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玉林市乾润贸易有限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靖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林市乾润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玉林市乾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按年利率9%计;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8.4%计;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6.9%计;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50%的基础上加收50%计;已付利息200227.82元予以扣减); 三、被告玉林市乾润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广西益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西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40××7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3586元,减半收取667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玉林市乾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益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58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