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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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关于申请人周丰生、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廷波、尹志峰合同、无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结通知书 (2020)湘0424执保19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光亚,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土家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4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54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众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54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