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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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9月11日始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6元,由被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