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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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力净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力净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同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9535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以2395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随货款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2584元,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力净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