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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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公司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456.07元、误工费8783.73元、伙食补助费735元、交通费341.04元,以上共计21,315.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13.92元、误工费5377.79元、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8.80元,计13,050.51元,扣除652.53元,应给付12,397.98元; 三、被告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52.5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由原告***负担261元,被告***负担4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