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昂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安瑞斯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安瑞斯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昂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6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保证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昂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安瑞斯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重庆昂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5元,由被告重庆市安瑞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