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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98.95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59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以下收款账户(被申请人***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和案件号。如使用手机银行转账,收款银行选择福建省农村信用社): 户名: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9030××××0385 开户行: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该款由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代垫,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