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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璜信用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坂东营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利息13,866.67元[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6日计10个月零25天,即本金100,000元×10个月零25天×(年利率3.85%×4倍÷12个月)﹦13,866.67元],本息合计113,866.67元,并按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保全或执行法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计1,288.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0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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