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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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823422.58元,并从2017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34元,由被告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