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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明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宜宾市精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尚欠劳务合同工程款141.6009万元及工程款利息(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41.600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劳务合同保证金40万元;

三、四川省邑州监狱在欠付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向***、***给付的责任。四川省邑州监狱向***、***给付的金额在其应向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进行扣减;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4万元,由***、***共同负担0.132万元,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4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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