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2650元及利息(利息含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额不得超过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