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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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尚欠合同价款11万元; 二、被告四川省邑州监狱在欠付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向***付款的责任。四川省邑州监狱向***给付的金额在其应向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进行扣减;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已全额预交),由***负担3000.00元,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