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的资金利息849,500.67元; 三、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24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46元,由***负担6840元,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6元,由***负担6840元,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