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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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自贡第一分公司 梅西商业有限公司 自贡市紫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自贡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自贡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贡市紫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停车位服务费143,30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3.10元,由被告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自贡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的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