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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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58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30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负担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