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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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3560.93元; 二、被告***、***、镇江康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6027.0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承担333元,被告***、***、镇江康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148元,原告***承担25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