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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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蛮拼经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0000.00元; 二、被告淄博蛮拼经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 757760.30元以及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197890.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06875‰计算); 三、如被告淄博蛮拼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义务,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提供的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淄博市博山通昆铸造有限公司、淄博金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蛮拼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8.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00元,被告淄博蛮拼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淄博市博山通昆铸造有限公司、淄博金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淄博蛮拼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淄博市博山通昆铸造有限公司、淄博金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