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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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归还透支借款本金99888.88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该费用计至2020年8月12日违约金2200.90元、利息8757.65元、分期手续费1464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等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所欠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