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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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伯蒽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金孔雀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伯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三)。 二、被告青海伯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省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海伯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