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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0643.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0元,由原告***负担158.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923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