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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鸿悦铝业有限公司
厦门轩丽斯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轩丽斯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清远市鸿悦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6462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6日以274739.50元为基数按年率6%计算至11月26日,此后以64622.5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清远市鸿悦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元,保全费2028元,合计4940元,由原告清远市鸿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厦门轩丽斯门业有限公司负担4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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