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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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源瑞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1393257.71元及其利息(以1393257.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泰州市源瑞建材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泰州市源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依法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64元,由被告***、***、泰州市源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7-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