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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星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91民初79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火军,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芸娇,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火军、向芸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14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500000元。***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20年5月14日归还本金。经过催收,***至今依然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辩称:1.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500000元系投资款并非借款。***、***系杨高荣介绍认识,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投资口罩生意;2.即使该款项最初为借款,但***以合伙身份参与经营管理,故该款项已转为投资款。三人未就合伙事项进行清算,故不应当返还该投资款。

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4月14日,***向***出具《借条》,载明其借到***500000元,还款日为2020年5月14日。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转款5000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分别与***、杨高荣协商口罩合作事宜。后***多次向***表示尽快分批还款、每个月还50000元等内容。

庭审中,***称应***的要求而出具《借条》,待签订《合作协议》后该款项转为投资款,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答应还钱系因办理贷款不能涉诉,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提交的《合作协议》显示各方主体为***、案外人成都星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杨总”,该协议无签字盖章,***称已签章的《合作协议》在其办公室遗失。

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在***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其向***转账的500000元为借款后,***抗辩该款项为投资款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合作协议》等证据。本院认为,结合***在庭审中系***要求而出具《借条》,待签订《合作协议》后该款项转为投资款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就案涉500000元形成了借贷的合意,约定待正式合作后转为投资款。现***提交的未签章的《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三人已经形成了合伙法律关系,仅能说明***、***与杨高荣就合作事项进行了磋商。故案涉款项未转化成投资款,其性质仍为借款,本案不应当按照合伙纠纷进行审理。至于***陈述的已签章的《合作协议》遗失的问题,其仅存在口头陈述,未提交报警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院对该陈述不予采信。

关于还款时间问题。***与***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故***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要求***偿还借款,***亦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偿还此款,本院对***要求还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结果: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冯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林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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