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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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款8000元。被告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以上给付责任的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