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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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瀚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扬州云帆进出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云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瀚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62817.63元及其违约金(以56281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8875%,从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瀚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48元,由原告扬州瀚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扬州云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456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扬州云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