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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1460万元及约定利息(其中本金700万元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加50%计算;本金500万元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加100%计算;本金260万元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加10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260万元贷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78元,由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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