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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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松然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松然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568.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92元,由原告***负担257.08元(已交纳),被告唐山市松然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2.8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