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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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7101民初19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 2021年3月**日 庭审日期 2021年3月**日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 诉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39.82元及欠息为1065.15元,共计16004.97元(计算至2021年3月2日,嗣后欠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经 查证认 定的事实 (银税贷)授信合同编号 12012019a01253 授信有效期 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 授信总额 172000元 (银税贷)借款合同编号 12012019a0125301 贷款期限(合同12.5条) 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 贷款金额(借款合同12.3条) 人民币172000元 利率、还款方式(借款合同12.6条+12.9条) 8.9175%;等额本息 贷款收取账户(借款合同12.8条+12.10条) xx 逾期本金、欠息(逾期明细) 本金14939.82元; 至2021年3月2日欠息合计1065.15元 双方通过网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决定采取其他途径追索,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送达。 裁判 理由 涉案(银税贷)《授信合同》、《借款合同》系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南斌通过互联网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审批同意后将借款发放给南斌,在此过程中形成《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南斌未按期偿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南斌偿付本金及欠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向本院申请保全,也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用的证据,本院对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及迟延履 行后果 一、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39.82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1年3月2日的欠息为1065.15元;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以14939.8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南斌负担。 权利义务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刘树学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晓 书记员王通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