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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7101民初19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

2021年3月**日

庭审日期

2021年3月**日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

诉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39.82元及欠息为1065.15元,共计16004.97元(计算至2021年3月2日,嗣后欠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经

查证认

定的事实

(银税贷)授信合同编号

12012019a01253

授信有效期

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

授信总额

172000元

(银税贷)借款合同编号

12012019a0125301

贷款期限(合同12.5条)

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

贷款金额(借款合同12.3条)

人民币172000元

利率、还款方式(借款合同12.6条+12.9条)

8.9175%;等额本息

贷款收取账户(借款合同12.8条+12.10条)

xx

逾期本金、欠息(逾期明细)

本金14939.82元;

至2021年3月2日欠息合计1065.15元

双方通过网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决定采取其他途径追索,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送达。

裁判

理由

涉案(银税贷)《授信合同》、《借款合同》系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南斌通过互联网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审批同意后将借款发放给南斌,在此过程中形成《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南斌未按期偿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南斌偿付本金及欠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向本院申请保全,也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用的证据,本院对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及迟延履

行后果

一、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39.82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1年3月2日的欠息为1065.15元;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以14939.8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南斌负担。

权利义务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刘树学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晓

书记员王通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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