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650096元。 如果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