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7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予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20元(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予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