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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563896.82元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354583.72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货款4563896.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98元,减半收取计23399元,由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000元,原告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