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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2020年10月19日起解除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吉利杜邦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武汉江新自控成套有限公司、武汉东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汉双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武汉东顺德桥零部件有限公司之间的《用电协议》; 二、驳回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41元,由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