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捷通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捷通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价款8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