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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货款1,639,388元作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确定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30.19元元,由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新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攀枝花德龙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