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盛京银行借款771220.49元,并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该欠款利息; 二、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银行借款771220.49元的违约金154244.10元(771220.49元×20%); 三、本案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抵押权他项权利证,对被告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3.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涉案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价值范围内对此物权担保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