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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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61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与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三、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注销房屋(鹤壁市淇滨区示范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淇水湾商务休闲区南海路南侧、天山路西侧恒大名都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1号楼108铺鹤壁恒大名都1号楼1-2层108铺)预告登记手续及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四、解除***、***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于2018年8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与《房地产抵押合同》; 五、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已交纳的购房款551138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511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六、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截至2020年12月19日已交纳的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9924.6元及利息(自其每次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日起至宝利森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每次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剩余贷款余额445550.04元及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办理房屋上抵押登记涤除手续;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2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24620元,由***、***负担1250元,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0元,由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78元,***、***负担742元(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