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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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阳朔县阳朔镇凤鸣社区龙岩门经济合作社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土地款300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9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20元,被告***负担618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