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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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肃宁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元(已扣减被告***垫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41507.10元、护理费8492.90元,施救费200元,以上合计56200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肃宁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3513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2916.7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940元,以上合计46887.36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