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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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411号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柴良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先平。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文孝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雷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