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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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农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农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188969.72元(已算至2019年9月2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90元,依法减半收取6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农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