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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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 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万元,支付原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时止); 二、驳回原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0元,原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25元,被告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