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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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清算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告赵博元在原告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247万元向临清市凯润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不能部分承担四分之一份额及利息(以应当承担数额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案件受理费9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