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馨达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馨达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183.49元的70%即33728.44元,其余30%即14455.05元由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辽宁馨达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承担574.31元,由被告辽宁馨达合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8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