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5万元及利息(以1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案件受理费20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