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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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 临清市泰丰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之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分别计息)。 二、被告临清市泰丰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6550万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1.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临清市首峰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泰丰棉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