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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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291.07元及利息11845.22元(已算至2019年7月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新城区(抵押预告证号为金房预婺字第××号)的商铺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2元,依法减半收取1851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款33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