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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2035.6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84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