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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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316.1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三、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63元,减半收取367.3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